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筑物的门牌标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缺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清洗、补缺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