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有关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