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