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