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明确,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