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