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后,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