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针对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