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就有关事项组织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调研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察看、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