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从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中提出监督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一)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