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协调解决监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司法工作专题汇报、列席司法机关召开的相关会议、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通报等方式,对司法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司法机关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