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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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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情况应当通过公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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