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情况应当通过公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