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对司法工作熟悉的人大代表组建司法工作代表小组,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关活动,收集司法工作突出问题的信息,提出监督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