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三)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回应的情况;(四)廉洁自律的情况;(五)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