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将抗诉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