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预算的百分之二十五投入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