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完成预算的百分之二十五投入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