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不得将采矿权转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