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条有效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报原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