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九条有效采矿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投入开采一年以上的;(二)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受让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