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不得买卖、分割和抵押。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