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