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