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