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地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