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