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