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二)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材料;(三)配备、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四)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六)储备应急救援器材、物资;(七)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八)奖励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有功人员;(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