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在龙塘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至(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二)禁止建设制糖、印染、造纸、化工、化肥、农药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