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龙塘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至(二十)项的规定;

(二)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三)禁止新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治理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