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在龙塘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至(二十)项的规定;(二)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三)禁止新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治理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