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