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

(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