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