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