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一)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