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气象灾害易发区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