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开展城市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