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住建、公安、水务、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专业洗车场、临时停车场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