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