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