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