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