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五)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对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