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