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