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
(五)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对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