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