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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