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六条已废止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