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