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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