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发展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服务,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