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业船舶的控制指标审批手续的;(二)违反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的;(三)遇险渔业船舶报险后,未采取有效抢险救助措施的;(四)对渔港设施疏于管理维护,造成渔船航行事故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