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业船舶的控制指标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的;

(三)遇险渔业船舶报险后,未采取有效抢险救助措施的;

(四)对渔港设施疏于管理维护,造成渔船航行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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