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休闲渔业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